各會員單位:
根據海關總署的相關規定,“集成電路”原產地按照四位稅則號改變原則認定,即流片地認定為原產地。請務必注意!
請在申報時準備好PO證明材料,以備海關核查!
具體規定,請大家認真學習《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 海關總署122號令》的內容。有問題隨時聯系!
建議:“集成電路”無論已封裝或未封裝,進口報關時的原產地以“晶圓流片工廠”所在地為準進行申報。
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
2025年4月11日
參考文件:
1.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
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/customs/302249/302266/302267/3989417/index.html
第三條 完全在一個國家(地區)獲得的貨物,以該國(地區)為原產地;兩個以上國家(地區)參與生產的貨物,以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(地區)為原產地。
第六條 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實質性改變的確定標準,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;稅則歸類改變不能反映實質性改變的,以從價百分比、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為補充標準。具體標準由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制定。
本條第一款所稱稅則歸類改變,是指在某一國家(地區)對非該國(地區)原產材料進行制造、加工后,所得貨物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》中某一級的稅目歸類發生了變化。
本條第一款所稱從價百分比,是指在某一國家(地區)對非該國(地區)原產材料進行制造、加工后的增值部分,超過所得貨物價值一定的百分比。
本條第一款所稱制造或者加工工序,是指在某一國家(地區)進行的賦予制造、加工后所得貨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。
2. 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
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customs/302249/zfxxgk/hggzk/4101410/index.html
注:以上信息來源于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公眾號